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糕餅西點烘焙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   章程

940516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大會修訂。
991101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大會修訂。
1031215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大會修訂第4條、第14條、第15條。
1041223第四屆第四次會員代大會修訂第15條。

1111226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大會修訂第4條。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糕餅西點烘焙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本業勞工權益,增進本業勞工知能,改善本業勞工生活及協調勞資關係,並增進同業工會間之友誼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會址設於台北市民生東路 1 段54 號 11 褸。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辦理及輔導本業會員工會有關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事項。
二、關於本業勞工教育、技術進修、專業知識及相關法令之宣導。
三、爭取並協助辦理本業技能檢定及證照制度之推動、宣導等相關工作。
四、關於出版物之刊行及圖書館報社之設置事項。
五、關於勞動條件之改善及勞工福利之舉辦等事項。
六、關於組織生產、消費、信用、合作之組織事項。
七、關於本業會員工會相互聯繫事項。
八、關於會員間休閒、康樂活動等事項。
九、會員或勞資糾紛事件之調處事項。
十、關於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任務。
十一、成立本會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以培養優秀人才之技術訓練。
十二、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之糕餅、西點、烘焙、米食、麵食、豆餡加工、糖菓粿、糬、派(披薩)、栳、麵包、蛋塔、泡芙、米果、米香、蛋捲、沙其瑪等職業工會,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工會。

第 七 條:
會員工會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及依照規定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並依法享有本會一切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工會得依規定選舉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資格以取得本會所屬會員工會之會員資格滿一年者為限,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 九 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而屬於全體會員。

第 十 條:
會員工會於入會時,應將會員人數職員名冊及各種調查表填報本會,其職員及會員有異動時亦應隨時通報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工會或其所屬會員有違背第七條規定事項,及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檢舉查明屬實者,得由監事會提出糾舉案送理事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會員工會除依工會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宣告解散,或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准主管機關予以除名外,不得退會。

第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
一、背叛中華民國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有貪污行為經法院判決者。
三、遞奪公權者。
四、無會員資格或會員資格喪失者。
五、無行能力者及吸食鴉月者或其他毒品者。
六、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理會檢舉屬實者,得函請原選派會員工會徹換之。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工會監事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之事項,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監事之職權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由監事會行使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五十一人。但草創之初,第一屆理監事,得先行選出理事三十三人,監事十一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其餘名額依本會理監事選舉規則產生 • 監事名額為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名額為理事名額二分之一,候補監事名額為監事名額二分之一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人,其名額為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組織常務理事會,並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及若干副理事長。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其名額為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組織常務監事會,並由常務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前項理事、監事及候選理事、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所屬會員工會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歲,並取得基層工會會員資格滿一年各會員中選任。工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各一人,視業務之繁簡得設總務、組訓、文教宣傳、福利服務、會計等組,各設組長一人,並得置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前項會務人員之胯任由理事長依規定之標準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復,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會務工作人員得支薪給,但其薪給由理事會議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名額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議及報准主管機關得設各種委員會,其規則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顧問若干人,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章    職    稱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本會理、監事,及選舉出席上級工會會員代表。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核本會經費預算及決算。
五、複議理監事會議之決議。
六、審查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七、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事項。
八、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事項。
九、會員工會之除名。
十、參加全國總工會及其他全國性之組織。
十一、理事、監事違法或失職之解職。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二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辦理會員工會之入會、出會事項。
三、編訂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四、輔導並監督所屬會員工會及接納與採行會員工會建議。
五、籌集經費及編訂預算、決算。
六、處理有關會員工會權利與義務之重要事項”
七、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八、處理其他重要事務。

第廿三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處理理事會重要會務。

第廿四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定期會員代表大會。
二、召開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
三、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案。
四、擔任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主席。
五、綜理日常會務。
六、對外代表本會。

第廿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稽查本會各種業務進行狀況。
二、稽查本會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物事項。
三、有關糾舉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六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三、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廿七條:
秘書長及各組織職權如左:
一、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
二、總務組:掌理本會文書、印信、庶務、出納、人事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三、組訓組:掌理勞工教育、專業教育、調查統計、登記及舉辦各項社會活動事項。
四、福利服務組:掌理會福利事業之舉辦、改進及調處糾紛事項。
五、文教宣傳組:掌理刊物出版、會務宣傳,國際交誼及本會應有公關事項。
六、會計組:掌理經費收支、預算、決算之編造及有關會計事項。

第廿八條:
本會會議分左列四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常務理事會議及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監事會議如有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長、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監事無故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二次以上者,視同自動辭職。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廿九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須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三十條:
依法選出之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單位其他會員代表代表出席,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每次會議所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一條:
本會經費依左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按會員工會會員人數,每人十元計算,於入會後繳納。
二、經常會費按會員工會會員人數每人每月微收四元。
三、政府機關補助費。
四、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但臨時募集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第三二條:
本會經費收支財務狀況,除每月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表連同憑證送監事會審核外,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如有會員十分之一連著得派代表審核之。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三條:
卸任理事長為本會終身顧問。

第三四條:
本會解散或撒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處理。

第三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代表大會組織規則和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三六條:
本會章程之未盡事宜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